2026年9月28日,美国华盛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司金融部发布了《关于联邦证券法适用于特定加密资产及涉及加密资产的部分交易的常见问答》(FAQ)更新版。该文件旨在进一步解释在豪威测试(Howey Test)框架下,如何判断某类加密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尤其聚焦于系统“功能可用性”“去中心化程度”以及发行方行为是否构成“核心经营管理活动”的承诺。
“功能可用”与“去中心化”以发行方自定义为准
根据更新内容,SEC强调,在判断发行方是否兑现其关于“功能可用”或“去中心化”的陈述时,应依据发行方自身在推广或白皮书中对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定义,而非公众或市场的普遍理解。值得注意的是,SEC在《解释性公告》中对这两个术语有独立官方定义,但该定义仅用于SEC对加密资产的分类工作,不直接用于评估发行方是否履行承诺。
质押凭证代币被归类为“数字工具”或“数字商品”
FAQ明确指出,质押凭证代币(Staking Receipt Tokens)若作为不受投资合同约束的数字商品的凭证,则属于“数字工具”。其核心功能仅为证明持有者对底层资产的所有权,不赋予额外权利或收益保证。若该代币由流动性质押服务商基于功能可用的协议发行,且价值来源于系统运行与供需关系,则可被归类为“数字商品”。
回购计划是否构成证券承诺?取决于系统状态
针对市场广泛关注的代币回购行为,SEC明确区分两种情形:若加密系统已实现功能可用且无中心化控制主体,发行方宣布非证券型代币回购计划,不构成开展核心经营管理活动的承诺;但若系统尚未可用,且回购被宣传为可为持有人创造收益,则可能被视为构成投资合同所需的“盈利预期”要素,从而触发证券认定。
交易平台通常不被视为“推广方”
就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的角色,SEC指出,仅当平台符合《证券法》第405条对“推广方”(promoter)的法律定义时,才可能被认定为投资合同的推广主体。单纯提供交易服务本身不足以构成推广行为,这为合规交易所提供了重要免责空间。
系统上线后维护不属于“核心经营管理活动”
SEC进一步澄清,一旦加密系统实现功能可用,发行方或第三方为维护、优化系统或促进网络效应而开展的活动(如资助开发、升级协议等),不再被视为豪威测试中的“核心经营管理活动”。因此,此类后续支持不会导致原生代币重新被认定为证券。
